【案情介绍】
2013年12月5日下午,在重庆市某建筑工地内,被告莫某驾驶某运输公司所有的自卸货车因操作不当,误把油门当刹车,导致车辆冲撞正在该建筑工地内维修挖掘机的刘某,导致刘某当场死亡。经某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为:莫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双方在公安局协商处理过程中,因刘某系农村居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农村标准支付赔偿金大约20多万元。仅有城镇标准赔偿金的三分之一。刘某亲属要求比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的意见没有获得对方认可。
死者刘某的亲属遂委托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依法起诉。
【法律依据】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案件焦点】
死者刘某户口显示为农村居民,其与丈夫张某在城郊租房经营修理大型机械,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其租赁的房屋性质也为农村房屋。其能否适用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呢?
本律师的观点是,死者离开农村家乡到城里谋生的基本事实可以确定,只要能够认定其谋生地收入地满足“城镇”条件就行。
而事实上,其取证过程异常艰难。
【律师办案】
经律师多方面多层次调查取证,死者租赁房屋所在地的社区、街道均给予了事实求实的证明,但是其证明力很微弱,对案件没有实质性的帮助。鉴于死者的农村户口和租赁房屋的农村性质两个农村因素,要想让其居住、经营地烙上明显的“城镇”特征,必须另避蹊径。
本代理人数次到当地国土房管规划等部门查询资料,终于有一张放大的某县城市规划图激发了我的灵感。我发现死者刘某租赁房屋所在的村社早在3年前就已经进入当地县城规划范围之内了。我欣喜不已,认为这就是本案的突破口。
在梳理完善了证据之后,我代理原告方正式起诉。
在法庭上,因为利益争议太大,各方辩论异常激烈,从下午14点审理到晚上19时30分,审判庭的灯泡都被热炸掉了。这是我代理交通事故案子以来审理时间最长的案例。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刘某的亲属各项损失70余万元。其计算金额完全适用城镇标准。
【律师点评】
法律赋予****,而实现权利需要证据支撑。
律师在诉讼中的关键劳动就是收集证据和运用证据。
律师不同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思路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影响。